问题 | 申请保障房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实); 2、市民政局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以及家庭低收入证明; 3、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社区出具); 5、孤老、残疾人、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复员军人、参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哪些人可享有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补助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居住证相关的法律提示 1.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来穗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系统,但经核实发现来穗流动人口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在系统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已发放《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同时作废,居住证予以注销并收缴。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代办证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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