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
释义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抗美援朝家属补助标准 抗美援朝家属补助标准: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含其他革命伤残人员)实行伤残抚恤;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抚恤、补助标准按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发给。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等对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优待,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实行社会(县级或镇级)统筹,每年兑现一次,年底发给。凭《义务兵家属优待证》和《优抚对象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在职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发给。义务兵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各县(市、区)规定执行。 二、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 元、750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 21850元和2055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三、个体户税收新政策是什么 二零二零年个体户税收新政策有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减征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九十;个体户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的,其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在一至三年内给予适当减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税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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