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办法: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和偶然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百分之二十。 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免征额)-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 》 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 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 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 取得境外所得; (五)、 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