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书记员核查当事人身份; 2、主审法官(合议制一般为三个法官,其中一个是主审法官,坐在中间;简易程序只有一个法官,也称谓主审法官)宣布开庭; 3、主审法官宣布合议庭组成,并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询有无申请法官及书记员回避的申请; 4、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宣读答辩书、第三人进行陈述(如果有); 5、由主审法官归纳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陈述要点,确定争辩内容; 6、质证(对原、被告等提交的证据就其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论证); 7、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根据案件的激烈及复杂程度,可进行一轮或二轮或三轮以上的辩论; 8、最后申述(两三句话表明最后的态度); 9、法庭调解(民事诉讼一般有,主要问双方是否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10、让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字确认; 11、当庭宣判或宣布闭庭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