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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辞退的条件及要求
释义
    一、辞退的条件及要求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公务员辞职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辞退有关人员的请示;
    2、《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3、计划生育情况、房产处理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4、辞退事实考核材料。
    三、辞退程序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附有关事实材料报人事部门。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核准审批。人事部门审核事实依据,待业务会议讨论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发给《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凡不批准辞退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行政机关工作。
    3、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费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为公务员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4、公务员被辞退后,可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一年内被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与被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对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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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2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