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省遗属费的最新规定 |
释义 | 遗属补助的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一、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二、补助对象 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费申报审批的程序有哪些 1.个人身份证; 2.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 3.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5.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 6.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7.主管部门审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法律依据: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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