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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火属于不可抗力吗
释义
    本文阐述了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不可抗力后果以及具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要认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考虑其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履行期间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和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法律分析
    一、失火能否归类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其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其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其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
    对此,《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如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毁损,导致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履行在客观上仍为可能,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具体不可抗力有哪些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结语
    这段话讨论了不可抗力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和后果。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要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和履行期间性。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对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和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具体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和政府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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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