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资仲裁文书上“劳动合同解除,双方自愿放弃原劳动关系的一切主张与权利”,意思是说双方在同意仲裁方式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以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双方自愿不再向对方申请任何权利主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原来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但是,如果通过仲裁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双方会有一些争议,因此,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双方自愿放弃原劳动关系的一切主张与权利”,防止双方在仲裁以后,仍然向对方主张原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