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人员工资卡是否会被冻结?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个人和金融机构有重大影响,但银行卡冻结只适用于欠债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纳入征信系统,影响贷款审核,不履行义务者将受到信用惩罚。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将提供给金融机构,包括新兴行业。纳入名单的期限为2年,但情节严重者可延长至3年。积极履行义务或纠正行为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提供有效担保、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不应强制执行等情形不得纳入名单。 法律分析 分两种情况: 1、因欠金融机构或者个人钱会被冻结!法院可直接把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卡内现金转走!支付给债主或者其他机构。 2、因信用原因,被国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银行卡不会被冻结。但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今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欠债给金融机构或个人可能导致资产冻结,法院有权将银行卡内现金转给债权人或其他机构。而信用问题可能导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然银行卡不会被冻结,但对个人信用有严重影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信用档案中,并向金融机构提供,影响贷款等业务审核。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否则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接受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者可延长一至三年。积极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但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已采取财产措施足以清偿债务、履行顺序在后、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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