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并的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本文探讨在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期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过渡期做出具体规定。同时,介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即自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止。此外,还指出过渡期一般是指自双方约定的评估基准日起至交易交割日(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或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所有者之日)止的期间(基础资产)。最后,列举了企业合并的主要 法律分析 在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期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过渡期做出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过渡期为自收购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止。除收购上市公司外,过渡期一般是指自双方约定的评估基准日起至交易交割日(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或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所有者之日)止的期间(基础资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委发布的《企业合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合并办法》)第一条,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并,是指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者变更法人的行为。非以收购方式实施的企业合并,不受本办法规定p>我国企业合并的主要形式有:1、《合并办法》规定的合并方式。《合并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合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承担债务,即在资产和债务相等的条件下,合并方在承担被合并方债务的条件下接受资产;二、购买方式,即:,被合并方支付被合并方的资产 (3)股份吸收,即被合并方所有者将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作为股本投入被合并方,成为被合并方的股东 (4)持有型,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实现控股和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合并期限应按照《合并办法》规定。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合并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合并时,必须按照该法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完成合并手续。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并手续,原企业将继续经营,并承担合并前的债务和责任。 结语 在没有明确规定过渡期的情况下,企业合并的过渡期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企业合并暂行办法》,企业合并主要有承担债务、购买方式、股份吸收和持有型等几种形式。其中,购买方式又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过渡期一般是指自双方约定的评估基准日起至交易交割日(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股东之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或上市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所有者之日)止的期间(基础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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