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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释义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关系问题:最高法院规定,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案例中,王X与李某离婚后,王X不愿承担继子女抚养费,孩子应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分析
    导读:
    本案涉及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案情
    王X和妻子婚后不久,妻子因一场意外去世。后认识独自带有5岁儿子的李某,不久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要离婚,李某要求王X继续抚养李某的儿子。
    分析
    本案涉及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所谓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指随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派生出来的拟制血亲关系,使继子女幼有所教,继父母老友所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只是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但这种拟制的抚养关系,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的;并且不能消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本案中王X与李某离婚后,不愿意再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孩子应该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继父王X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李某,因此孩子应该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缘关系,但不能消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离婚时,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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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1:5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