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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释义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1、;
    2、.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1、;
    2、.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1、;
    2、;
    3、.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1、;
    2、;
    3、.
    第十五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
    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代管。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
    二、物业费原房主欠缴物业公司应该起诉谁
    物业费原房主欠缴物业公司应该起诉原房主。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比较来看,按建安造价一定比例较为科学,但鉴于建安造价基数较购房款小得多,若采用建安造价为基数,则应适当提高交纳比例。此外,还可以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减轻今后续筹资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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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1:2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