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怎么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在行医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即非法行医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法的,已发追究刑事责任。
    从主观方面上看,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医务人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从产生的后果上看,须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从相互关系上看,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在认定程序方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刻向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相关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中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6: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