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先由本人全额垫付。1、出院后3个月内,到参保关系所在的 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2、专项账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或监督的医疗服务收费;3、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方及相关检验报告;4、出具医院病死证明;5、 社会保险 卡;6、被保险人或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7、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