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首次不判决,当事人该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最好保持分居状态,等待六个月期满后再次收集证据,提起离婚请求。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没有法定的判决事由,你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第一次一般都不会判决你离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以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之后,最好保持和对方分居的状态,再次收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对方家暴等法定判决事由的证据材料,等六个月期满之后再次提起离婚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如果对方没有法定的判决事由,您也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第一次一般都不会判决您离婚。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之后,建议您保持和对方分居的状态,并再次收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对方家暴等法定判决事由的证据材料。在六个月期满之后,您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您需要等待六个月期满后再次提起离婚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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