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到场,如何应对? |
释义 | 离婚官司被告不到庭的处理方式:缺席审判或通过公告送达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代理人的,被告仍应出庭;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进行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仅要求离婚,法院应受理并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律分析 离婚官司被告不到庭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按缺席审判处理; 2、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结语 离婚官司被告不到庭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缺席审判处理;二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仍需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仅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受理,并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客观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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