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供以下材料到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即可。 材料包括: 1、清真食品准营证申请书原件1份,需写明申请条件所列事项; 2、居民户口薄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需提供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主要管理者)或个体工商户业主;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4、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营食品符合清真标准承诺书原件1份; 5、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二、清真许可证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3、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5、采购、屠宰、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