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执法顽瘴痼疾整治 |
释义 | 法律分析:充分发挥治超非现场系统、非法营运车辆智能识别系统高效便民的优势,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减少运输业户待检等待时间,提升路面车辆通行效率。依托执法站所设置14处覆盖各县(市、区)的便民服务室(占全省六分之一),免费向营运司机提供热水、常备药、临时休息等七项服务。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严格落实“不罚”和“请罚”清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尽量适用减轻行政处罚,通过实施最小的惩戒手段,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安全稳定形势。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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