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身份证被盗用,警惕诈骗团伙的新手法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身份证被诈骗团伙知道了应该怎么办,以及身份证号码被骗走的后果和防范方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有明确的区分。此外,身份证号码泄露的后果也非常严重,如被二次卖出、被用于非法行为、被篡改信息等,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应该尽可能地保护身份证号码的安全,不要随意将身份证号码透露给他人,特别是在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的网络应用中。 法律分析 如果身份证被诈骗团伙知道了,当事人应该尽快向警方报案,并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这样,警方就可以采取行动,追查犯罪嫌疑人,帮助受害人挽回了损失。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身份证号码信息被骗走有什么后果 1、被人拿去作各种会员卡登记,然后被二次卖出,从而更广泛泄露; 2、被一些人报给一些不验证、不认真负责的网吧登记,人家发布了非河蟹言论或上传了某些不解释你懂的大型文件; 3、在某些需要提供身份证信息的网络应用中被人冒用,然后同上; 4、某些审核不严仅需要身份证传真件就可开通的金融应用中被人冒用,然后被用于非法行为; 5、某些仅提供身份证信息和联系号码,不用短信验证即可登入或重置密码的系统,可以通过非正当途径经身份证查出实名号码从而进去。轻则泄露更多信息,重则被篡改信息导致不可预测后果; 6、参照上条的,某些时期的网上金融系统,不过现在应该比较少存在了; 7、不幸手机丢了,同时身份证号码被得知时或者知道身份证信息的人恶意借用手机。 如何防范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泄露 对于一些单位门卫对来访人提出查验身份证或填写身份证号的要求,认为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等可提出查询身份证的要求,但前提是由访客主动出示身份证以对其身份进行证明。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可以用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替代。他还提醒,企业单位、物业公司无权扣押或保管访客的身份证,如果访客遭遇身份证被扣留的情况,甚至可以向警方报警。 当人们了解身份证被冒用的危害后,便会时刻攥紧身份证原件,却往往忽视了复印件。其实,身份证复印件在生活中经常用到,比如,到移动公司办业务,要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子,也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企业上班,上岗之前第一个交的也是身份证复印件;就连到银行打个明细账单,也要用身份证复印件,专家认为,留存这么多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若办事机构疏于管理,则有可能被再复印,让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大肆消费,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被迫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身份证被诈骗团伙知道了,当事人应该尽快向警方报案,并向警方提供相关线索。这样,警方就可以采取行动,追查犯罪嫌疑人,帮助受害人挽回了损失。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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