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独生子女费一次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独生子女费,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如果有工作单位,一般企业会发放这笔补贴,而如果是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则是由街道办和村集体进行发放。 符合独生子女的条件如下: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 独生子女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