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包含中小学学生卡);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注:办理人选择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作为申请条件的,若现住地址与《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4、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