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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规定产检要扣工资吗
释义
    一、产检假工资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二、产假工资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深圳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高于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第十七条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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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8: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