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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彩礼与赠与有什么区别
释义
    彩礼与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是否涉及对方财产性利益以及是否旨在缔结婚姻关系。彩礼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赠与可以是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或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在离婚时,彩礼和三金一般不需要返还,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习俗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彩礼与赠与的区别可以从给付对方财产是否基于当地习俗、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以及是否为不得已而为之
    法律分析
    一、结婚彩礼与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别
    彩礼与赠与在法律上的分类取决于它们是否涉及到对方财产性利益以及是否旨在缔结婚姻关系。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彩礼与婚前赠与混淆起来,但是两者之间有这很大的却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二)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三)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
    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二、离婚时彩礼和三金退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彩礼和三金是不用退的。一般需要退还的情形如下: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办了结婚登记但未一起生活的;给予财产导致给与人生活困难的。所以除了没有办理结婚证或者在一起生活一般都不用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彩礼与赠与的关系有哪些
    实践生活中,有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会存在大量的资金支出,这是给付彩礼还是属于一般赠与,要结合给付时间和当地习俗等因素,来分析给付人支付财产时的心理状态,看其是否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彩礼与赠与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一)给付对方财产是否基于当地习俗;
    (二)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三)给付财产是否为不得已而为之。
    拓展延伸
    彩礼与赠与的返还是婚姻关系中常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离婚,彩礼应当被返还。赠与的返还则是指一方在结婚前接受他人的赠与,离婚时该赠与应当被返还。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彩礼与赠与的返还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如果彩礼的数额较大,或者赠与的财产价值较高,那么在离婚时,彩礼的返还可能会成为一个争议性的问题。
    因此,在处理彩礼与赠与的返还问题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同时,对于彩礼与赠与的返还问题,建议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充分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彩礼与赠与在法律上的区别在于是否涉及对方财产性利益以及是否旨在缔结婚姻关系。彩礼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赠与则不一定是基于当地习俗,也不一定是用于缔结婚姻关系。在离婚时,彩礼和三金一般不需要返还,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习俗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彩礼与赠与的区分可以从给付对方财产是否基于当地习俗、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以及给付财产是否为不得已而为之等方面来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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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