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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看守所里会带手铐吗?
释义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佩戴,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等,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对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看守所的相关事宜是什么?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人犯的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看守干警决定并报告看守所所长后执行。给予禁闭处分的,由看守干警提出,看守所所长决定。人犯在羁押期间重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看守所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办案机关,并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的,依法处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构成是什么
    1、罪体
    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警用装备,或者虽有权生产,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警用装备,或者有权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无权购买者销售。
    客体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这里的制式服装,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装。车辆号牌,是指人民警察专用的车辆牌照。其他专用标志,是指警章、警徵、警灯等便于公众识别,而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从事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
    2、罪责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影响恶劣的;非法生产、销售的警用装备用于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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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