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申请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样便于群众对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便于申请者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采取补救措施,有助于管理者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 机动车登记主管机关对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机动车应当发放哪些证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已经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号牌是标示机动车编号的证明,应悬挂于机动车前后。行驶证是证明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证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可以免予安全技术检验需符合哪些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中的规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免予检验的机动车,只限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机动车生产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质量管理体系等因素,都直接关系到其生产的机动车成品的质量。因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认证,是保证机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措施,也是有条件地实行部分机动车免予检验制度的前提。第二,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根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并批准投入生产的车型。根据国家规定,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不仅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实行认证,而且还要对申请投入生产的具体车型进行认证。并不是只要该企业经过国家认证,其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机动车就都能够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对机动车型的认证包括对机动车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认证,以及机动车在投入生产后能否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送检产品的质量保持同一性的认证等内容。只有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产品设计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且具备在批量生产的情况下保持产品质量同一性的条件的机动车型,在登记时方可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三,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必须是出厂时经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新车。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以及机动车型进行认证时,该企业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是一个重要的内容。经认证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必须在出厂时经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的,方可在登记时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使用过的车辆,其出厂时的安全技术状况可能已经改变,无法保证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在登记时不能予以免检。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携带有关牌证的,应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保证这些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九十五条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作了规定: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并对上述行为规定了两种处罚、处置手段:1.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2.可以依照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由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使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无法准确掌握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真实情况,为杜绝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的权利,其目的就是要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但同时,为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这一权利,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机动车时,必须要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在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车辆和驾驶人的真实情况已十分清楚,扣留机动车的原由已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一款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不满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加大了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力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二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由于人体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对饮了多少数量的酒为醉酒,每个人的感受是不同的,为统一执法、科学执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由于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而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自己的行为,使高速运转的机动车处于失控状态,给社会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保护醉酒的驾驶机动车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根据九十一条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这并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为了保障行为人和公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法定强制措施。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第九十一条以及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再予以拘留的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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