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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公司免责有效吗
释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经双方同意,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减轻自己的部分责任,但不能免除自己的一切责任,否则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一、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征包括: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都是经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同意的;
    2、免责条款具有规定性,必须是以明示的方示作出;
    3、免责条款具有约束性,合同订立后,一旦出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时,即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二、免责条款哪些情形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
    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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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9: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