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版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可参看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2 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6、《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008.05.01 8、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gb50045-19952005.10.01 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010.07.01 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2012.06.01 11、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2012.06.01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2011.10.01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1.07.0114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不合格怎么办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