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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四川成都高新区公积金比例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释义
    本文报道了成都高新区公积金缴存的金额和比例已经确定,并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下限为1780元。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
    法律分析
    根据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成都高新区公积金缴存的金额和比例已经确定。
    《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而缴存基数方面,《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8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
    对比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1780元、1650年两档,2018年度的下限分别为1500元、1380元。
    此外,《通知》还规定,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规定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并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对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罚则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2002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对管理条例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并要求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2010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的发放和领用作出了更多说明与规范。
    2015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费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知明确了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同时通知还就提取额度,租房提取的条件,提取审核效率等问题作出了更多规范与说明。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是指职工和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根据《2023年四川成都高新区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相关规定》,天府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其中,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
    此外,根据《2023年四川成都高新区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规定》,天府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000元,下限为3000元。
    综上所述,《2023年四川成都高新区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相关规定》中,天府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同时,天府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2000元,下限为3000元。
    结语
    2019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已经确定,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下限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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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