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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比例规定是怎样的
释义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及所需材料的主要思想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具体来说,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相应证明材料等。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规定如下: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需在本市范围内拥有非所有权的住房,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可提取上年度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度,每次提取期限为12个月。若当年未提取完全部额度,则可在后续年度累计提取,但账户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年的缴纳金额的一半。
    二、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提取情形相应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二)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a、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b、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c、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9、租房提取:
    a、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b、租赁协议、房租专用收据(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c、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商品住房,如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
    d、其它法律规定文件。
    10、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重大疾病证明/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11、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灾害处理情况证明、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12、离、退休: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14、城镇低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5、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定居:户籍注销证明。
    1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和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30%。第二种情况是其他情形的,职工和单位每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超过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的50%。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度。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需要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确定提取额度和提取期限。
    综上所述,成都公积金提取政策按照不同情况分为两种,并且需要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实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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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