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占有改定的概念及其特点。该行为是指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在占有改定中,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此外,在占有改定期间,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法律分析 是否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观念交付呢?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转让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该物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同时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 可见,受让人之所以同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受让该动产,在于能使让与人继续直接占有、使用该物;如让与人以占有改定方式继续间接占有,则此目的难以实现,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经出让的动产。就占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虽然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应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标明物权的移转。 虽然占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难以反映出权利真相,但在与物权移转相关的风险负担上却与直接交付的处理原则相同。虽然让与人仍然继续占有动产,但当动产非因为让与人的过错而灭失时,由于受让人是真正的权利人,此时风险责任应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移转的时间,应界定在双方合意达成占有改定的契约生效之时。假若该契约无效,则不产生占有改定的效力。 二、占有改定期间所有权是谁的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 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这就使这种占有欠缺一种外部表象,人们很难从占有这一表象确认谁是真正的物权人,即这种占有不具有公示性。换言之,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占有改定仅有当事人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它不仅与现实交付不同,与同为观念交付的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亦异。在简易交付,买受人已经保有了所有权的外衣。在指示交付,出卖人皆已脱离占有,对直接占有人不复有返还请求权。 三、留置权适用占有改定吗 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成立留置权。留置物应为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占有的方式则不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或者占有辅助人的占有以及与第三人共同占有,也可以成立留置权。但留置物的交付与质物一样,不能通过占有改定的方法移转占有,因为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现实地占有质物,而作为留置权人间接占有留置物是无法实现留置效力的。 拓展延伸 占有改定是指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的方式。在一些国家,占有改定是法律上被认可的一种方式,可以用来解决某些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问题。然而,这种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占有改定中,占有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一份契约,约定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间接占有占有人所拥有的财产。这种契约通常包括具体的条款和条件,例如占有人可以保留对财产的直接控制权,或者受让人必须将财产用于特定的目的等。 虽然占有改定在一些国家被认可,但是它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例如,在某些国家,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是严格保护的,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契约来获得间接占有。此外,如果契约中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要求,那么这份契约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在涉及占有改定时,应该仔细阅读契约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应该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结语 占有改定作为一种观念交付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法律关系,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占有改定期间,所有权归出让人所有。其次,在占有改定期间,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上的占有者,而不是实际的占有者。此外,占有改定并不适用于留置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人民防空法(2009-08-27)\t第四条\t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法(2009-08-27)\t第十四条\t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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