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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儿童接种疫苗的注意事项
释义
    接种卡介苗时需要注意早产儿、体重较轻的新生儿以及经历过难产的婴儿应慎重考虑接种,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宝应缓种,结核病、急性传染病、心、肾疾患、免疫功能不全的宝宝禁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和乙肝疫苗都有相应的禁忌症,需要遵循医生建议进行接种。
    法律分析
    接种卡介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对于早产儿、体重较轻的新生儿以及经历过难产的婴儿,应慎重考虑接种。正在发热、腹泻、严重皮肤病的宝宝应缓种。结核病,急性传染病,心、肾疾患,免疫功能不全的宝宝禁种。
    2、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服苗前一周有腹泻的宝宝,或一天腹泻超过4次者,发热、急性病的宝宝,应该暂缓接种。有免疫缺陷症的宝宝,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如激素)的宝宝禁用。对牛奶过敏的宝宝可服液体疫苗。
    3、百白破疫苗: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有抽风史的宝宝,严重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4、麻疹疫苗:患过麻疹的宝宝不必接种。正在发热或有活动性结核的宝宝,有过敏史(特别是对鸡蛋过敏)的宝宝禁用。注射丙种球蛋白的宝宝,间隔一个月后才可接种。
    5、乙型脑炎疫苗:发热、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宝宝应缓种。有脑或神经系统疾患,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种。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疫苗禁忌:脑及神经系统疾患(癫痫、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等),过敏体质,严重心、肾疾病,活动性结核病的宝宝禁用。发热、急性疾病的宝宝可缓种。
    7、乙肝疫苗:肝炎,发热,急性感染,慢性严重疾病,过敏体质的宝宝禁用。
    拓展延伸
    疫苗过敏反应是指在接种疫苗后产生的过敏反应,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危及生命。为预防疫苗过敏反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告知接种者疫苗过敏反应的风险:在接种前,医生需要向接种者告知疫苗过敏反应的风险,告知可能出现的症状和预防措施,让接种者明确了解疫苗的副作用和应对方法。
    2. 遵循无歧视政策:医生和医疗机构应该遵循无歧视政策,不得因为接种者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拒绝或歧视接种者。
    3. 加强疫苗制备和质量控制:生产和制备疫苗的机构应该加强疫苗制备和质量控制,确保疫苗安全有效。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对疫苗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得到保障。
    4. 接种者出现症状后的处理:一旦接种者出现疫苗过敏反应症状,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如给予药物治疗、进行静脉输液、使用氧气等,同时通知接种单位,由专业人员及时处理。
    5. 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疫苗知识,让公众了解疫苗过敏反应的风险和预防措施,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结语
    结语:在接种各种疫苗时,我们需要注意许多细节问题,以保证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不同类型的宝宝,我们需要谨慎选择接种的疫苗种类。在接种前,请咨询专业医生,以确保宝宝的健康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记录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接种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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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