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徽诈骗案件立案标准及量刑详情介绍 |
释义 | 本文详细介绍了诈骗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常见的诈骗形式。根据数额不同,诈骗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或罚金。若诈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罚金。诈骗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和抢险、利用互联网和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以及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 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指欺诈和侵占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一、诈骗的主要形式 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往往是冒名顶替或以老乡、朋友的身份进行诈骗的。而受害人往往碍于面子或出于哥们义气,也只好束手就擒,更有甚者,把有人寻访看做一咱荣耀,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继而慷慨解囊。 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 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现在有些同学出去做兼职、家教等,就可能会遇上这种情况。而此类骗子就是利用同学急于找到好的兼职、家教的心理,以招工点、兼职家教介绍所等名义进行诈骗或利用同学们作为其兼职劳动力,从中大捞一把。 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 此类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如谎称自己是导演、公安人员、商人、气功大师等,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这类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 4、以遇到某种祸害急需别人帮助的身份进行诈骗,从目前来看此类骗子多以走失的或财物丢失的学生、灾区群众、落难者等名义进行诈骗。事实上,这种诈骗手段大都比较原始,大家稍加思考就能识破。 5、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 二、诈骗罪从重处罚情形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结语 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常见的诈骗形式有借熟人关系、中介、特殊身份和以小利取信等。对于诈骗罪从重处罚情形,包括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和抢险、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因此,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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