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以及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二审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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