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婚罪和非法同居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修正后的民法典为保障一夫一妻制原则而新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在适用这一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重婚系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民法典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当事人在追究对方重婚罪的法律责任时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或者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两种方式,同时重婚罪也是属于不告不理的情况,当事人没有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受理重婚罪的,所以说重婚罪需要当事人自己到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提起诉讼才可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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