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如下: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