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8、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