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汕头、厦门。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国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一条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