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公司拟定的经营范围;3、公司股东与法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4、公司股东、监事签署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5、股东、法人、监事身份证明,法人照片一张;6、公司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7、公司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8、注册场地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9、如有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的业务,还需要准备前置审批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