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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
释义
    保证责任是保证_对债务_履_债务承担的责任,保证_要和债权_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的期限、保证的_式、保证范围等问题进_约定
    民法典规定,保证的责任有_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承担的_式由当事_约定,没有约定的,_般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貌似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不再作为保证责任的考量因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请示的答复意见,“第四十四条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清偿破产财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可以看出债务人破产并未排除保证期间内的适用,即只有在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时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仍可向保证人主张。但是,若在债务人破产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无前述规定适用的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_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___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_和债权_约定,当债务_不履_到期债务或者发_当事_约定的情形时,保证_履_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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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