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情况而定。 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违法行为存在。 但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主要流程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 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决定。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