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分为 |
释义 |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投保人申请退保,或者保险人因某些原因解除合同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即满期终止。 二、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赔付终止。 三、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四、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五、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2种情况: (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为。保险合同一旦终止,就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和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力不受影响。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订立保险合同时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定或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这种变更行为可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条款变更等3种。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的变更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其生效的条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书面申请,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单或批注。少数属单方民事行为,如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只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而不必得到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的终止方式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三)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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