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
释义 |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五)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具体操作流程 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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