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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应当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释义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全责。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当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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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0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