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虚假文件证明罪成立条件?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1)资产评估师(2)注册会计师(3)审计师(4)其他人员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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