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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犯罪后一般能向谁自首?
释义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投案自首:
    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二是其所在单位;
    三是城乡基层组织;
    四是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犯罪后可以向哪些单位和哪些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以下单位和个人自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2)其所在单位;(3)城乡基层组织;(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哪些单位和个人自首?
    犯罪嫌疑人可以向以下单位或个人投案自首:
    一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二是其所在单位;
    三是城乡基层组织;
    四是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犯罪后自首会被判死刑么?
    关于犯罪后自首会被判死刑么?的法律问题,
    一、犯罪后自首会被判死刑么?
    1、犯罪后自首不一定会被判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自首怎么认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
    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
    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虽然现行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即使自首了,犯罪分子依旧有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死刑。法院判处死刑之后,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复核死刑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优律师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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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人怎样才能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投案后中止犯罪能否认定自首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中止犯罪行为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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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