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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条件属于随迁子女?
释义
    属于随迁子女的条件是:
    1、未成年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3、子女的家长在当地有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有稳定的住所,并缴纳各种保险,如此家长即是这个地方的常住人口,符合这种情况的家长,其子女属于随迁子女。
    4、户家庭尚未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着务工父母到输入居住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能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子女户口随迁的办理材料有: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18周岁但未满20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仍在普通中学阶段就读的在校证明。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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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7: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