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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