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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有什么?
释义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之间的区别如下: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存在于给付之诉中)。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实体要求。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含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的自然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统称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必要共同诉讼人,他们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权利义务上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既有事实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属共同被告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人起诉中有遗漏,人民法院有权在征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告,通知应诉,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参加。而对共同原告资格来讲,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人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应尊重原告人的意志与选择。另外,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必须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何谓同样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实质上这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其次,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
    节省与方便,以免矛盾与差异悬殊。如果不能达到此目的,甚至使诉讼更复杂化或拖而不决,则不要并审而要分案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须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构成共同诉讼。当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从理论上讲,提起诉讼与申请并案,属于两个诉讼请求,要在不同诉讼文书中提出,或者在一个诉讼文书中分项明确提出。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则不可以机械、绝对,有的行政诉讼正在进行期间,作为被告或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又以调整的形式再一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人对此行为直接向法院提出并案审理要求,应视为既有起诉请求也有并案申请,因为,并案申请始终在逻辑上与法律上都是以起诉为必然前提与内容的。
    二、关于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
    1、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4、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5、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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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