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了单位公积金怎么办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职后公积金的处理办法如下: 1、封存,这种形式会保留公积金的账户和钱额,不过会停止缴纳; 2、转移,具体如下: (1)内部转移: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直接到缴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2)外部转移: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报经中心审批后,再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3、提取,如果要去别的城市工作或者没有买房打算,可将其提取出来,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公积金房贷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所在城市的居留证或有效身份证; 2、必须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3、职工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一、申请公积金的流程如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公积金机构申请办理;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完成后,即可办理公积金。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 3、转让房屋评估书; 4、首付款凭证;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7、结婚证、未婚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 8、工作在五县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至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总之,辞职后,原企业会将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即停缴当事人的公积金。如果新企业有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将公积金转到新企业的账户中。如果不清楚新企业或新企业还未建立公积金账户,那么当事人可将原企业的账户封存在原企业,或者选择转移到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中,由资金中心管理。 一、重庆买的社保怎么转回四川 劳动者在异地交五险一金可以按照如下流程办理转移(工伤和生育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个人部分全额转移,统筹部分(即公司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统筹部分的60)转移手续如下: a.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 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同时,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都不用再费心。 3、工伤及生育保险 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4、失业保险转移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5、公积金异地购房可以一次性提取或转移 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外地户口凭离职证明、身份证和提取银行账户,每月25日前可以在原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法律依据: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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