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一、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要怎样做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卫生部特意做出说明,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医疗单位,需要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同时如果医疗机构对鉴定不服还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多久时间能出来啊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如何处理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